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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陷阱”

    名片主体

    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没有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变更条款

    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

    不签书面合同

    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利用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他们利用这些条款设置陷阱。


    二、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三、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

    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合同;汇票、本票;提单。

    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

    根 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 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四、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

    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

    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五、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

    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 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 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

    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

    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六、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上当。

    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

    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在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中出现的这些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诈骗钱财。这些诈骗手段尽管高明,但总会露出一些破绽。只要我们外贸公司和企业提高警惕性,掌握识别陷阱的方法,完全是可以避免误入陷阱的。下面从进出口经营的实践中总结出5种识别方法,供大家借鉴。


    识别陷阱的方法

    (1)业务真实性识别

    这种识别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识别。“真实性”审核就是排除“四自三不见”业务,排除误入虚假业务陷阱。如何把住真实性呢?

    1、应具备“五有”,即在出口业务中,有卖主、有买主、有对应产品、有生产产品的工厂、有运输方。在进口业务中:有卖方、有买方、有产品、有运输方、有最终用户。代理进口项下有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在业务操作中,一般具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并有银行参与。此类业务以自营业务为多。

    3、不是同一人(即便是代理业务也不是买方、卖方、运输方为同一人)。

    (2)合同识别

    在 进出口业务中,如在真实性的识别中难以如愿,对方几方面串通一气,互相配合,并多次反复强调真实性,而外贸公司又想尝试的情况下,可采取签订严谨的合同来 识别对方。如在合同里面订立品质条款、认证条款、价格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定出详尽的规格、要求等。并要求对方具有法人代表或 委托书签字的文书。特别要强调签约地在本地区。

    在进口合同中,强调证明进口商品质量标准、评估条款、保护性条款、检验条款、运输要求等。在出口合同中要订有严格的仲裁条款,规定出口国为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地点。

    注意在进出口中一定要采取签订书面合同,因为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告诫性和公开性,并具有证据的作用。有一些欺诈在书面合同中肯定会露出破绽,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及时识别。

    (3)资信调查识别

    在 进出口贸易时选择交易对象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如看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 证,并通过合法途径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

    还有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帐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诚意。

    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识别方法还可采取:银行查询;海外机构查询;行业查询;进出口商会查询;有关机构查询等。

    (4)规避风险识别

    运用规避风险手段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

    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在 信用证开立上,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 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如:CFR、CIF、CPT、CIP等),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 F0B等)。

    在交易租船订舱中,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方便旗船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外,要严格审核单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识别,一旦发现,应提出修改信用证。

    (5)高科技识别

    高科技主要运用电子技术检测分析。

    1、识别欺诈者所伪造的各类重要单据如伪造的单据一般特点是:色泽浓淡不均,细密的线条不完整、不清晰,图案、花纹、线条变形,粗细不匀,或出现差异,复杂的图案容易模糊。

    有些伪造单据尽管也使用一些精密仪器制成,在肉眼上难辨真假,但通过电子技术分析,在细密线条上容易出现图文不着墨的“漏白”现象。

    在对水印的鉴别上,伪造单据对着光看时,看不出图象的层次,真单证水印透视时清晰自然有层次;在紫外线下检验伪单证水印发莹光,真单证水印不发光等。

    2、在进出口贸易电子网络条件下,能迅速反馈当事人的各种情况和数据,由工商、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掌握,并进行识别。